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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修改

发布时间:2023-12-01 11:29        浏览量:59600


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,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要坚持全民共治、源头防治,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,继续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,打赢蓝天保卫战。李克强总理强调,要加快出台实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,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、健康、有序发展。


 汽车是国民经济战略性、支柱性产业,报废汽车回收是汽车流通的最后环节。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增长,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。原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》200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,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,但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。

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五方面修改

 一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,加强报废回收行业环境保护。新《办法》要求企业在存储场地、设备设施、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。同时,进一步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加大处罚力度。

 二是适应循环经济需要,允许将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出售给再制造企业。

 三是落实国务院“放管服”要求,完善资质认定制度,简化办事程序。新《办法》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,按照“先照后证”要求,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,再申请获取回收资质。

 四是创新管理方式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推行网上申请、网上受理。建立和完善以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。

 五是调整适应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。新《办法》就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、违法拼装机动车、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,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有机衔接。